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这种在先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既不得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相冲突。否则,由商标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保护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不服,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